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事前认可意见


(相关资料图)

     根据《公司法》、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

度的指导意见》、交易所《上市规则》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《章

程》等有关规定,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,我们对《关于公司与凯盛科

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<股权托管解除协议>的议案》《关于公司受托管

理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 100%股权的议案》进行了认真审阅,并发

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:

     一、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《股权托管解除协议》

     鉴于凯盛科技集团将其持有的成都中建材 55%股权、瑞昌中建材

公司相应履行解除股权托管事项的决策程序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

利益的情形。

     二、关于公司受托管理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 100%股权事项

     于上述股权托管协议解除后,公司接受凯盛科技集团的委托对其

持有的凯盛玻璃控股有限公司 100%股权进行托管,有利于公司继续

推进在薄膜太阳能电池领域布局的相关工作,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

和未来业务发展需要。

     本次股权托管协议按一般商业条款经公平磋商后订立,具体条款

属公平合理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、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

形。

     综上所述,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。关联董事

应当回避表决。

     (以下无正文)

(此页无正文,为《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》的签字页)

    张雅娟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陈其锁

    赵虎林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范保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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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洛阳玻璃 独立董事